嘉宾:陈鸿渊 黄荣
事实:2020年至2022年,李某某在担任A市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、董事长期间,为参与上级单位举办的某文化成果评选活动,无视群众实际需求,在某项目建设过程中增建文化广场。经查,李某某明知该文化广场并非项目建设必需内容,也明知其建成后大概率无法发挥作用,仍强行增建,希望以此作为政绩。因客观原因,该文化广场建成后长期闲置,未能服务群众生活以及产生文化教育效果。2025年,李某某案发后,A市纪委监委向A市某国有企业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,要求该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已建成的文化广场,目前,该文化广场正在整改中。
党员干部要求真务实、真抓实干,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,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,搞华而不实、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明确规定:“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‘形象工程’和‘政绩工程’的行为,要严肃问责追责,依纪依法处理。”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在2023年修订时将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绩工程”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,凸显了党中央纠治此类问题的政治决心,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从政治高度认识政绩观问题,杜绝一切脱离实际、损害民利的行为。
本起事实中,李某某为捞取政治资本,盲目建设无实际效用的文化广场的行为,系典型的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。具体而言,从主观上看,李某某明知该文化广场不符合群众实际需求,建成后大概率无法发挥作用,但为了参加评选、打造“亮点”而强行增建,具有明显搞“形象工程”的主观故意。从客观上看,李某某盲目建设无实际效用的文化广场,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公信力,更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,助长弄虚作假、急功近利的不良风气,背离了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新发展理念。因李某某上述行为发生在2024年以前,根据“钟纪晟”《新修订的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〉实施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》的文章,“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,应遵循‘从旧兼从轻’原则,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,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,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。”对于李某某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的行为,应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,适用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性处置。
纪法链接
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章“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”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,“盲目举债、铺摊子、上项目,搞劳民伤财的‘形象工程’、‘政绩工程’,致使国家、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章“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”第五十七条规定,“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搞劳民伤财的‘形象工程’、‘政绩工程’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