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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北京同仁堂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律师郑重声明
来源:同仁堂  时间:2010-11-17

      北京同仁堂创立于1669年,是具有340余年悠久历史的著名老字号。“同仁堂”商标既是注册商标,又是驰名商标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1989年即认定“同仁堂”为驰名商标,应予特别保护。中国北京同仁堂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是“同仁堂”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者,未经商标所有人书面授权许可,任何人不得使用“同仁堂”驰名商标注册登记作为企业字号或企业字号的组成部分。 近日发现,有人打着同仁堂乐氏传人的旗号,准备在中国内地地区设立以“乐氏同仁堂”、“京都同仁堂”为字号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。

      为此,中国北京同仁堂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重声明如下: 未经中国北京同仁堂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,任何人擅自使用“同仁堂”驰名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组成部分的行为将严重侵犯“同仁堂”驰名商标专用权。对于非法使用“同仁堂”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的侵权行为,中国北京同仁堂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将授权本律师采取包括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等一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
律师:阎军 梁勤
2010年11月11日